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活动,根据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和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在其部署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承担学组的全部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业学组必须遵守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及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另立专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统一冠名为“广州抗癌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 XX 专业学组”。
第二章 新建专业学组
第四条 建立学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建立满3年,且每年均能开展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继教、科普等业务活动,得到同行认可。
(二)本专业委员会会员超过100人。
(三)拟建专业学组的专业范围和名称不得和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学组相同或相近。
(四)1个专业委员会最多只能设置3个专业学组。
第五条 组建程序
(一)筹建专业学组需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向协会组织部提交《XX专业委员会关于建立XX学组的申请》,阐明建立学组的必要性,学术范围、组织基础、名称和主要发起人。
(二)组织部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建学组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经专家组同意,组织部发文批准筹建。
(三)专业学组筹建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员组成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报协会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学组的组成
(一)学组成员
1.专业学组由15-40名成员组成。
2.专业学组成员的条件: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成员和新建专业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3.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4.专业学组成员一年以上不参加学组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经专业学组讨论通过,报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批准,视为自动退出。事后报组织部备案。
(二)专业学组主任委员
1.专业学组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2.专业学组主任委员应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委。专业学组主任委员长、副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
3.已担任专业学组主任委员职务者不再担任本协会其他专业学组主任委员职务。
4.专业学组主任委员的职责
(1)主持召开专业学组全体会议,拟定会议相关文件,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
(2)制定专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提交专业学组审议,并报专业委员会;
(3)组织本专业学组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普宣传等业务活动;
(4)向本专业委员会网站和广州抗癌协会网站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活动资料;
(5)完成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5.专业学组主任委员的罢免
(1)专业学组主任委员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改选专业学组主任委员的动议,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决定罢免;
(2)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专业学组进行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撤销该专业学组领导成员,重新聘任正、副主任委员,报广州抗癌协会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学组换届
第七条 学组每届4年,并与本专业委员会同届。专业学组换届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后立即启动,3个月年内完成。
第八条 专业学组换届由专业委员会负责,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学组成员进行通讯预选,推荐下届专业学组成员,专业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一般为总数的1/4。
(二)专业学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聘任,并由广州抗癌协会统一颁发证书。
(三)新的专业学组名单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专业学组的活动
第九条 学组应根据专业特点,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如举办专题学术研讨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科研合作,推广新技术等。
第十条 学组活动须遵照《广州抗癌协会学术会议组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专业委员会上报年度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15日内报活动纪要。未经批准,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五章 专业学组更名、合并和撤消
第十二条 专业学组更名、合并和撤销需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协会组织部备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撤销专业学组:
(一)专业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二)专业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三)专业学组有严重违反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2月23日广州抗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与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