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民发【2014】38 号文件”,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能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能将财务委托第三方管理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广州抗癌协会为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进行财务核算,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签署收支协议。
二、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负责其财务支出的审核签字,对其财务负领导责任,并指定专人与总会财务人员协调联系。
三、广州抗癌协会保证各专业委员会的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各专业委员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的各种收入,由协会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按规定纳税,收入的 5% 作为协会的管理费用。
五、专业委员会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的相关规定,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正规的原始票据。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委员会或常委会报告财务状况,现任主任委员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并由总会协助交接。
七、本管理规定经2019年2月23日广州抗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与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